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(县)实施的决定

2020-04-29

  为推动“放权强区”、改善营商环境,进一步扩大区(县)经济社会管理权限,充分调动区(县)积极性,市政府决定将301项行政职权和26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(县)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直部门在区(县)的派出机构(以下统称“承接机关”)实施。承接机关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,加强衔接沟通,确保相关市级行政职权放得下、接得住、管得好。
  
  01 抓好衔接落实,确保行政事项接得住。
  
 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到今年12月底前,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与承接机关完成下放事项的交接工作。对授权或调整(市直部门派出机构除外)实施的事项,自授权或调整之日起,相关法律责任由承接机关承担,市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对委托实施的事项,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,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、执行方式、双方权利义务、责任划分、监管措施、委托期限等。市级事项下放后,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下放事项的承接机关、交接日期、具体内容等。自交接之日起,由承接机关负责办理相关事项;市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。在完成交接工作后,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委编办、市政府办公室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。
  
  02注重监督指导,确保行政事项放得下。
  
  市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,将下放实施事项的有关文件、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,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、技术规范。涉及使用国家、省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中央、省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,要帮助承接机关做好协调衔接工作。涉及原市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,要做好衔接工作,确保落实到位。要通过举办培训班、现场指导等形式,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,增强其承接能力。对委托实施的事项,委托机关要为受托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便利。要密切跟踪下放事项实施情况,通过日常检查、随机抽查等方式,切实加强对下放实施事项的监管,及时纠正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。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的建议。
  
  03创新服务方式,确保行政事项管得好。
  
  各区(县)要及时将承接的市级行政职权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,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。承接机关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,主动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,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,简化办事程序,优化办事流程,缩短办理时限,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;对下放实施的事项,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;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采取有力措施,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,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。各区(县)要切实加强领导,严格监督管理,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。
  
  目录所涉及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,实行动态管理,需要调整时,经市政府同意后,向社会公布。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,径向市委编办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。
  
  政策解读
  
  出台背景和基本过程
  
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,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,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;优化政府职责体系,构建职责明确、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有关精神,汕头市委、市政府积极部署推进“放权强区”工作,在总结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经验,学习借鉴广州市、深圳市近年来放权做法的基础上,摸清各区(县)对于放权的实际需求,整理形成一批市直部门向区(县)放权的事项目录,经市委编办、市司法局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合会审,以汕头市人民市政府令第190号发布《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(县)实施的决定》,进一步扩大区(县)经济社会管理权限,激发了区(县)活力,改善了营商环境,方便了群众办事。
  
  主要文件依据
  
  《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规定》(2014年)等。
  
  主要内容
  
  该决定包含了《调整由区(县)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》和《调整由区(县)实施的市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》等两个目录,将301项行政职权和26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区(县)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直部门在区(县)的派出机构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