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促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,切实改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,根据《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汕头市旧城镇、旧厂房、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〉的通知
为推动“放权强区”、改善营商环境,进一步扩大区(县)经济社会管理权限,充分调动区(县)积极性,市政府决定将301项行政职权和26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(县)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直部门在区(县)的派出机构(以下统称“承接机关”)实施。
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《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〉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》修正 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修订